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