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簡字第1號原告 周祺涵 被告蒙帝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 昱生 被告康成志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佳育 被告 林沄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