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度建字第446號上訴人即原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陸拾萬元(3,9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肆萬柒佰貳拾元(54萬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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