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春美 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 張齡方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中言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理人 劉承穎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謝味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鄭儒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代理人 黃柏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郵局保單以及蘇黎世產物保險之傷害險保單,其中蘇黎世產物保險部分,經函詢後得知該保險公司為和泰產物保險公司所繼受,而該第三人於民國107年3月1日函覆表示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郵局保單部分,有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3,155元。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為郵局保單解約金13,155元,經債務人於107年3月30日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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