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黃義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晟溢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和│106年12月30日│28,206元│CE0000000││││司 黃文忠 │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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