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75號上訴人即被告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堯仁 上訴人即被告 楊健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安琪 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75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應各如同附表所載,然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解怡蕙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上訴人│原告請求金額│判決原告有理由金額│上訴利益│第二審│││├─────┬──────┼──────┬──────┤│裁判費││││總金額│僅列本金部分│總金額│僅列本金部分│││├──┼────────────┼─────┼──────┼──────┼──────┼─────┼────┤│1│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1,653,630│11,855,000│21,023,750│11,550,000│11,550,000│170,460│├──┼────────────┼─────┼──────┼──────┼──────┼─────┼────┤│2│楊健一│11,000,000│7,700,000│11,000,000│7,700,000│7,700,000│11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