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2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11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判字第439號107年度裁字第1127號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表人 林順斌 被上訴人 林宜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順斌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林順斌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林順斌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文舟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欣蓉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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