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彭如溱
陳慧玲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泳勝 被告 楊豪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有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之情形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豪軒被訴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案件,分別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及公訴不受理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俐文法官龔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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