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2號債權人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泰澄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一裁判費500元與請求標的二之請求重複)」,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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