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江淑貞 被告 林辰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2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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