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被告 陳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李彥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