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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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之保管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33號聲請人 蘇博威 相對人 慶祐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慶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聲報清算人就任,奉本院109年12月18日中院 麟非肆 109年度司司字第383號函核准在案,茲因清算完結,爰依照公司法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48號慶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因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故清算完結之聲請尚未准予備查,即尚未清算完結等情,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0年5月3日中區國稅臺中營所字第1102157563號函及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10年5月10日中院麟非肆110司司148字第1100033036號函稿(均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與首開法條規定尚難謂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建分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 字第 33 號裁定(110.05.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司 字第 3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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