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易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速偵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易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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