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筱琳 債務人 陳君薇 債務人 張碧蘭 債務人 陳建銘陳吉義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東笙 即陳吉義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璽文 即陳吉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建銘即陳吉義之繼承人、陳東笙即陳吉義之繼承人、陳璽文即陳吉義之繼承人等於繼承陳吉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陳君薇、張碧蘭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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