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3號聲請人 竹內哲 即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竹內哲(男,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西元0000年0月0日生,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8樓之1)為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竹內哲為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護照、帳冊清表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5號清算完結案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竹內哲為台灣關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