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李柱雄 原告 李茂熒 原告 李尹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
吳佩軒 律師被告 林正潭 即科學水電行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76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傅曉瑄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