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茲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載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者,應更正為「壹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0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判決理由之敘述,計算並無錯誤,乃主文書寫有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