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愛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原荷
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欣醇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人慶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蘇愛琇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正本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堪認本件債務人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