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42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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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25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告 林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85元,及其中新臺幣39,910元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在本院起訴狀送達被告之前,已有合法通知被告債權讓與事實及其於何時陷於給付遲延而須負擔約定遲延利息,故約定遲延利息仍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較為適法,原告請求起訴狀到院日起算,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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