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六時五分之偵訊筆錄上受訊人欄偽造之「 吳佳慶 」署名壹枚、指押伍枚及口卡片上之偽造之「吳佳慶」署名壹枚、指押參枚、指紋卡上偽造之「吳佳慶」指押貳拾枚,均沒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六時五分之偵訊筆錄上受訊人欄偽造之「 吳佳慶 」署名壹枚、指押伍枚及口卡片上之偽造之「吳佳慶」署名壹枚、指押參枚、指紋卡上偽造之「吳佳慶」指押貳拾枚,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