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89號聲請人 鍾宏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岫璟 間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岫璟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致相對人之同一性無從確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能補正,揆諸上揭之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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