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鍾旻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4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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