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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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聲請人 林明成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