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告陳○如

兼法定

代理人 張淑惠

被告 林明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

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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