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24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
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5萬元
,嗣於屆期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之日期提示,均
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退票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對於系爭支票為真正固不爭執,惟辯稱:伊與訴外人林
堃炎(即原告之表哥)合開公司,支票係伊借予訴外人林堃
炎使用,伊將支票及印章放在公司。其中如附表編號2、4、
7之支票係由伊親自簽發,其餘則由訴外人 林堃炎 所簽發。
而訴外人林堃炎向原告借貸之金額皆匯到訴外人林堃炎女兒
之帳戶中,伊公司並沒有用到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影本及退票理
由單影本各7紙附卷為證,被告對於系爭支票為真正乙節
固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
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
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係伊出借訴外人林堃炎,訴外人林
堃炎以系爭支票向原告借貸之款項係匯入訴外人林堃炎女
兒帳戶內,未用於被告與訴外人林堃炎合開之公司等語,
然系爭支票既係被告出借訴外人林堃炎,部分由被告親自
簽發,部分授權訴外人林堃炎簽發,且訴外人林堃炎確實
取得原告出借之款項,則基於票據之無因性及文義性,不
論被告有無使用到原告出借之款項,被告仍應負票據責任
。又系爭支票雖係訴外人林堃炎向被告借貸,縱訴外人林
堃炎對被告有何債務不履行之事由,亦屬被告與訴外人林
堃炎間之抗辯事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並未證明原告取得
系爭支票有何出於惡意之情形,自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
前手即訴外人林堃炎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即原告
,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於法未合,尚無足採。從而,原
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依票載文義負責,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305元(即裁判費),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文政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
├──┼────┼─────┼──────┼──────┼─────┤
│1│陽信銀行│50萬元│98年07月05日│98年07月06日│AD0000000│
││光華分行│││││
├──┼────┼─────┼──────┼──────┼─────┤
│2│同上│20萬元│98年07月05日│98年07月06日│AD0000000│
├──┼────┼─────┼──────┼──────┼─────┤
│3│同上│20萬元│98年07月17日│98年09月23日│AD0000000│
├──┼────┼─────┼──────┼──────┼─────┤
│4│同上│30萬元│98年07月08日│98年07月08日│AD0000000│
├──┼────┼─────┼──────┼──────┼─────┤
│5│同上│20萬元│98年07月10日│98年09月23日│AD0000000│
├──┼────┼─────┼──────┼──────┼─────┤
│6│同上│25萬元│98年07月15日│98年09月23日│AD0000000│
├──┼────┼─────┼──────┼──────┼─────┤
│7│同上│30萬元│98年07月20日│98年09月23日│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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