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173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99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 陸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
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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