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9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東石鄉三家村14鄰三塊厝117號,有原告提出之戶籍本可稽,依原告提出之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亦查無兩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