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志賢受刑人即被告劉志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志賢因受刑人即被告劉志恆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出具現金10萬元保證金,嗣被告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1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4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聲請人遂於105年2月5日送達傳票至受刑人位於「桃園市○鎮區○○街○○巷○○號」之住處,由受刑人本人收受,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聲請人亦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見受刑人按時到案等情,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方拘提無著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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