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0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0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聖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074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7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聖明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聖明預見將自己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任意交付他人,可能遭人用來作為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使其所交付之銀行帳戶遭人用來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0月初之某日,在高雄市某處,將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民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台灣銀行敦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灣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寄送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嗣該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及密碼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00亞等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因00亞等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00亞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歷史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翻拍照片及影本、露天拍賣網頁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要不因其所為非以助益犯罪之實行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異其結果;且其所為之幫助行為,基於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固須與犯罪結果間有因果關聯,但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舉凡予正犯以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對侵害法益結果發生有直接重要關係,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將其所申設上開銀行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嗣該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等物後,向被害人00亞等人詐得財物乙節,已如前述,是被告固未直接實施詐欺取財之行為,然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參與實施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對於正犯之犯罪行為提供物質上之助力,而與犯罪結果間具有因果關聯,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應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幫助犯。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3、7、9、12、13部分,該詐欺集團固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然查,被告就其所交付之帳戶遭人用來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固有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惟就該詐欺集團究以何種方式詐得財物應無所悉,難認被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所示之特別構成要件亦有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依罪疑唯輕原則(罪疑唯利被告原則),被告自僅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併此敘明。被告以單一交付行為幫助詐欺集團之成員向00亞等人詐得財物,係以單一行為而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已如前述,其情節相對於詐欺取財罪之正犯而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審酌被告幫助行為之類型(交付郵局及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對於正犯之犯罪行為提供助力之程度(使詐欺集團得以指示被害人匯款至上開帳戶而詐得財物),正犯詐得財物之客觀價值(如附表所示),交付帳戶之數量(4個),被害人之人數(16人),及其犯後態度(於本院訊問中坦承犯行)暨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填補(尚未適當賠償被害人),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品行(現年27歲,其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帳戶│匯款金額││號│被害人││││││├─┼───┼────┼─────────────┼────┼────┼────┤│1│00亞│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購物付│104年10│郵局帳戶│1萬4567│││(告訴)│月9日19│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月10日16││元││││時48分許│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時11分許│││││││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2│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購物付│104年10│郵局帳戶│1萬元│││(告訴)│月9日20│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月10日16││││││時27分許│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時24分許│││││││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3│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104年10│郵局帳戶│8000元││││月10日14│上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月10日14││││││時13分許│訊息,嗣000上網閱覽上開│時13分許│││││││訊息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4│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購物付│104年10│郵局帳戶│2萬1989││││月10日14│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月10日15││元││││時58分許│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時43分許│││││││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5│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購物付│104年10│郵局帳戶│6773元│││(告訴)│月10日15│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月10日16││││││時4分許│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時17分許│││││││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6│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購物付│104年10│郵局帳戶│1萬1989│││(告訴)│月10日15│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月10日16││元││││時14分許│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時26分許│││││││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7│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104年10│華南銀行│9100元││││月10日17│上刊登販售APPLEWATCH之不│月10日18│帳戶│││││時50分許│實訊息,嗣000上網瀏覽上│時42分許│││││││開訊息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8│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購物付│104年10│華南銀行│1萬0123││││月10日19│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月10日20│帳戶│元││││時30分許│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時10分許│││││││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9│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104年10│華南銀行│8000元│││(告訴)│月10日20│上刊登販售遊戲主機PS4之不│月10日20│帳戶│││││時15分許│實訊息,嗣000上網閱覽上│時15分許│││││││開訊息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10│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購物付│104年10│華南銀行│2950元││││月10日21│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月10日22│帳戶│││││時40分許│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時22分許│││││││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1│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購物付│104年10│台灣銀行│1萬3123│││(告訴)│月11日18│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月11日18│帳戶│元││││時6分許│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時56分許│││││││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2│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104年10│台灣銀行│1萬6000│││(告訴)│月11日11│上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月11日11│帳戶│元││││時許│訊息,嗣000上網閱覽上開│時19分許│││││││訊息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13│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104年10│台灣銀行│4600元││││月11日13│上刊登販售吹風機之不實訊息│月11日14│帳戶│││││時50分許│,嗣000上網閱覽上開訊息│時10分許│││││││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14│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購物付│104年10│台新銀行│2萬9989│││(告訴)│月11日20│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月11日21│帳戶│元││││時50分許│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時20分許│││││││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15│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購物付│104年10│台新銀行│3萬元、│││(告訴)│月11日19│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月11日21│帳戶│3萬元││││時54分許│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時13分許│││││││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104年│││││││款。│10月11日││││││││21時18分││││││││許│││├─┼───┼────┼─────────────┼────┼────┼────┤│16│000│104年10│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路購物時│104年10│台新銀行│3萬元、│││(告訴)│月11日18│,因作業疏失下多筆訂單,須│月11日21│帳戶│3萬元││││時21分許│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時34分許│││││││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104年│││││││匯款。│10月11日││││││││21時37分││││││││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