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靜美 債務人 黃玉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及違約金新幣1,2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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