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藍浡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藍浡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月2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7,603元未給付,其中16,383元為消費款;1,000元為利息;2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藍浡睿│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6,383元││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