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雪鳳
陳美惠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號、107年度易緝字第8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113、22654、23368、25613號、106年度偵字第1820號、106年度調偵字第120、480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關於被告羅雪鳳、陳美惠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