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250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廖珮茹
廖婉茹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108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珮茹、廖婉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二審之審判,除第二審訴訟程序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廖珮茹、廖婉茹因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未委任律師為第二審代理人,依上開說明,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仍不委任者,即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