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毒抗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毒抗字第148號抗告人即被告 邱榮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100年度毒聲字第13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邱榮洲入所後遵守規定,服從管教,表現良好,只憑勒戒所心理醫師評估,就裁定戒治,實屬草率。抗告人雖有毒品前科,但其他曾經戒治、有毒品前科、藥癮、違規鬧事之受勒戒人卻勒戒成功,足見醫師評估並不客觀。又抗告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初次送觀察勒戒,即令繼續強制戒治,實質上較判處徒刑更重,有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意旨。為此,請准許裁銷原裁定,予抗告人自新及返家照顧因病開刀之父親等語
二、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100年毒聲字1315號裁定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爰引用第一審上開裁定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原審認檢察官之聲請為理由,而裁定令入戒治所強制戒治。核無不合,抗告人意旨所指各情,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