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7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7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778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代理人戊○○債務人甲○○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零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之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自明。依卷附資料所示,本件債務人丁○○就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金額與債務人甲○○僅為共同借款關係,其並無明示負連帶債務,且並無債務人應負連帶債務之法律規定,依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丁○○負連帶給付責任,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2778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146,500元│95年4月11日│3.68%│95年5月12日│├──┼────────────┼───────────┼───────────┼───────────┤│002│490,500元│95年4月11日│5.12%│9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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