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6482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前項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本件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甲○○間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款係為消費借貸關係,另與債務人乙○○間則為票據關係,足認此部分債務人甲○○與乙○○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而債權人對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固得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惟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為連帶給付之請求,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5年度促字第2648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4年10月20日│250,000元│94年10月31日│FB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5年度促字第2648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4年10月30日│250,000元│94年10月31日│F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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