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聲請人 詹大 為
3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九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一號裁定(下合稱原確定裁定),雖以「抗告」之方法為之,惟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其次,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各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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