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七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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