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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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傑宇
莊榮欽 周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 張貴琴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