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 杜其明 即 都其明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水文 即 都水文 、 杜大維 即 都木生 、 杜俊宏 、杜振興、 杜振徽 、 王永松 、 廖德義 、 杜強 、 都來春 、 王文良 、王文騫、 王文來 、 王和 、 蘇淑女 即 杜蘇淑女 、 杜鑑原 、 杜登選 、杜俊億、 杜靜宜 、 杜桂葉 、 林杜雪梨 、 林彦佐 、 林耕民 、 林彦妊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29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76,667元【計算式:3,200元/㎡×7,765㎡×(1/24《此為原告個人應有部分》+4/24《此為原告與其他共有人公同共有部分》)=5,176,
66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282元,原告僅繳納11,296元,尚不足幣40,98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