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95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輝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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