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63號
原   告  張梅
訴訟代理人  李瑪麗
被   告  徐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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