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4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哲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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