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800號
原 告 莊森智
訴訟代理人 莊允灝
被 告 呂紹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紹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52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