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葉力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