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葉力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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