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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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06號
聲請人 張行宇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6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114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此有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聲請向本院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