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42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其中受刑人所犯95年度易字第420號竊盜罪係於96年12月28日判決,應予更正。)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卷附本院95年度易字第420號、96年度訴字第225號兩案判決正本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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