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許文鳴 被告 陳永源
楊陳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6,000元(即原告得標買受系爭房地權利範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