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魏孝天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被告 王偉劼
潘書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王偉劼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潘書鋒給付原告2,0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