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債權人 林士茗 即久川工程行代理人 林旻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得工程行、 陳正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立得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登記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柳寶倫